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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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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几点思考

□ 张超

刑民交叉案件大多数涉及的是财产犯罪问题,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如何处理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笔者以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为例探讨刑民界分的标准,略谈几点看法。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和影响的案件。刑民交叉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形式上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二是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对第三类案件,无论是刑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还是民事责任作用较大,二者并非完全独立。

二、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对比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交叉点是欺骗行为。二者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的行为。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对诈骗行为,刑法在于对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予以打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欺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欺骗行为,受欺骗人陷入错误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三、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一)从欺骗实质内容评判。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的欺骗,只有构成实质性欺骗的场合才成立诈骗罪。

(二)从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评判。“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最核心、最实质、最明显的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而民事欺诈行为没有规定具备此要素。实践中应从四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评判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一般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三是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用于犯罪活动、肆意挥霍或者其他用途等情形;四是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转移隐匿资金,是努力想办法归还还是找借口逃避等。以上需要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三)从认识错误和财产损失方面评判。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中都有“错误认识”要素,民事欺诈中衡量是否造成实质认识错误,可能仅是造成对受欺诈人意思表示形式上的干扰;刑事诈骗则必须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二者的欺诈行为定义看,民事欺诈以导致受欺骗人的意思表示为最终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诈骗以财产损失的发生为最终的构成要件。此外,还要看被骗人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质与量时,才可能受到刑罚处罚,这也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

(作者单位: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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