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雨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如何体现“高质效办案”理念?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及80余名“卡主”的掩隐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从发现监督线索到判决生效,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积极探索立案监督工作有效途径,用实际行动诠释公平正义。
一、细挖案件线索,依法监督立案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立足检察办案,细查涉案人员,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承办人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苏某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认定,该7人实施的是利用他人银行卡转账洗钱的行为,故对该案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发现该案涉及“卡主”人数众多,在案查证属实的就有80余人,而被告人李某是该案提供银行卡数量最多、介绍人员最多的人。承办人通过仔细核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银行卡进账流水、关联电诈案件情况,保证各主观证据之间、主观与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最终核实李某本人提供其名下7张银行卡,直接介绍8名“卡主”提供9张银行卡,以上16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已达到帮信罪构罪标准,但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告人李某立案,检察机关遂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二、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
案件立得下,更要办得好。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积极跟进、实时监督,确保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李某除了本人提供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外,还帮助团伙中张某、赵某某取现用于给“卡主”发放好处费。另外,李某还提供过一次自己的虚拟数字货币账户用于帮助团伙收取USDT币。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以该罪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提供的用于取现的银行卡并没有关联电信诈骗案件,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同时,李某仅提供一次数字货币账户,与该“跑分”掩隐团伙没有形成较为紧密、固定的犯罪结构,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仅李某本人或作为介绍人提供银行卡,为团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此,检察机关以李某构成帮信罪批准逮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核实被介绍的“卡主”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银行卡流水,并注重其主观证据的核实,以及涉嫌电诈案件情况,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的同样要对其立案侦查。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及其介绍的部分“卡主”以涉嫌帮信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三、积极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
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办理的该团伙涉及帮信系列案件中,包括本案李某在内已有50余名“卡主”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很多“卡主”一开始有很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仅仅提供了银行卡,最多算是犯了错,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不能理解自己介绍的人提供银行卡流水也被作为自己的犯罪情节予以考量。作为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坚持释法说理,针对案件涉及的犯罪情节,对照法条和判例,告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深入浅出地引导犯罪嫌疑人换位思考,悔过自新,最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立案监督并非一立了之,应坚持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监督,力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作者单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