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李荣)2月27日,记者从省地震局召开的政策吹风会上获悉:3月1日起,《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是陕西省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体系、提升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强化公共安全底线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
《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对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包括: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一旦因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以及本省认为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
在市场监管方面,《办法》强化评价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质量负责,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形式承揽业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组织设计与施工,确保评价成果真正转化为工程抗震能力。同时,省地震局将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开展动态评价与公示,并通过“事前准入、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实现全过程监督。特别关键的是,评价报告须提交地震部门组织专家审定,以此作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最终依据。
针对高风险区域,《办法》提出,在抗震设防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或者周边10公里范围内存在地震活动断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单体项目评估向区域整体风险控制延伸,提高制度效率和防控水平。
省地震局副局长杨峰介绍,陕西历史地震灾害严重,地震烈度等级高,加之关中地区人口密集、生产要素集中,地震安全防控责任重大。《办法》在重大工程项目范围界定、安评市场管理、评估质量控制和成果应用等方面实现系统提升,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守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