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西林 胡秀洁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能够广泛收集信息、保障公民参与、促进社会公平、达成各方共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普惠性、实效性,确保党政决策和工作推进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从地方各级政协履职实践来看,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落实机制仍存在协商主体参与不足、协商程序尚需规范、协商能力有待提升、协商成果转化受限等问题,这些直接影响协商民主优势的充分发挥,需要多方面协同发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才能把协商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一是增强协商意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各环节各方面,明确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重大决策前的协商要求,坚决做到“先协商后决策、不协商不决策”,形成“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要商量”的工作习惯。二是强化思想引领。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的宣传解释,引导基层群众增强民主协商意识、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积极参与民主协商实践,确保协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协商活动,加强对协商民主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与理解,大力培育协商民主文化,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二、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必须加强各种协商间协同配合。一是统筹推进各类协商。建立健全党对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的领导体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基层及社会组织协商等多元主体在协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议题性质和涉及范围选择合适的协商渠道组合,将分散于各个层级的协商以体系化方式贯穿起来。二是创新搭建协商载体。持续创新优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传统协商形式,灵活运用提案、会议、座谈、讨论、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协商方式,广泛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发展“指尖上的协商民主”,提高协商效率和覆盖面。三是全面提升协商能力。建立健全协商通报机制,及时向协商主体通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为协商主体知情明政创造条件。针对不同协商主体,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等形式,开展协商技巧和专业知识培训,帮助提升精准表达观点、倾听意见、理性辩论的能力。
三、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必须将“三化”理念落实到全过程。一是推动协商形式完备化。建立协商形式与协商需求精准匹配的协商体系,提高协商整体效能。如,对重大战略部署和综合性议题,可采用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形式;对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运用专家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形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基层协商、现场协商等形式。二是推动协商程序制度化。协商准备阶段,应明确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材料送达等事项,保障协商参与方的知情权;协商实施阶段,应完善发言规则,确保各方平等、充分、高效表达意见;协商成果整理阶段,应突出做好建议采纳落实反馈工作,避免协商流于形式。三是推动协商过程完整化。协商前,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建议,了解需求和期望;协商中,促进各方互动交流,达成协商共识;协商后,根据协商共识制定解决方案,跟踪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四、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必须重视协商成果的转化应用。一是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说明机制。明确协商成果采纳标准,对相关建议进行分解交办,对采纳的协商成果要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协商成果要说明理由,年终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自觉接受协商主体的监督。二是完善协商成果监督反馈机制。探索将重点协商活动实施情况列入党委、政府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对协商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问效,并及时向协商主体进行反馈,促进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三是完善协商成果总结评估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商民主评估体系,通过对协商的效果、效能及价值进行检测、评价和判断,如参与度、公正性、科学性、决策执行力、意见采纳率、群众满意度等,不断增强协商成果与人民利益诉求的契合性和关联性,提升协商成果的可行性与针对性。
(作者刘西林系铜川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胡秀洁系中共铜川市委党校副教授、统战教研室主任;本文系陕西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年度重点课题项目“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