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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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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寇静 记者 王斌)3月31日,《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原则性规定、保护和保存、发展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了调查机制、建立专家库、名录保护与申报、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认定、编制保护规划、实行分类保护、数字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对非遗人才培养、场地建设、传播展示、保护支持、开发利用、融合发展、推广交流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商洛非遗保护工作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对推动全市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助力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宣传展示商洛深厚的文化底蕴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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