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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同治更应同标
  □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黄河干流流经陕西716.6公里,西岸为陕西省,东岸为山西省,是两省的界河,陕西省涉及榆林、延安、渭南三市,山西省涉及忻州、吕梁、临汾、运城四市。“十三五”期间,国家生态环境部在黄河陕西段设置了碛塄、柏树坪、龙门和风陵渡大桥4个考核断面,为陕西、山西两省的共考断面。其中,位于榆林市的碛塄、柏树坪断面考核目标为Ⅱ类,位于渭南市的龙门、风陵渡大桥断面考核目标为Ⅲ类。
  生态环境部在陕西省的支流上核定的水质目标明显严于山西省,陕西、山西两省的支流上存在“左右岸同治不同标”的现象。榆林市的窟野河温家川断面、秃尾河高家川断面、无定河辛店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Ⅲ类,佳芦河崔家河底断面水质目标为Ⅱ类;对岸山西省吕梁市的岚漪河裴家川断面、湫水河碛口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蔚汾河碧村断面和三川河两河口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Ⅴ类。
  近年来,陕西省为治理水环境,制定了《陕西省黄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日处理能力在2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目标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2021年上半年,榆林市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位列全国第三,山西省吕梁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全国倒数第二。跨省河流水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不一致将导致两省水质保护和污染监管的尺度不一致,不利于调动当地水环境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黄河左右岸支流的水质目标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干流水质稳定达标。
  为此建议:
  一、统一同区段的支流水质目标。
国家应结合黄河干流和支流的状况,对于同一区段的支流,除受自然本底值因素影响的水质状况外,统一水质目标,不差别化对待,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夯实地方政府的水污染治理责任,严防“右岸治理,左岸失责”的现象,共同促进黄河干流水质改善。
   二、反馈黄河两岸支流水质。现阶段,国考断面实行“采测分离”,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采样和监测,监测数据向被考核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由于支流对干流的水质影响极大,生态环境部在反馈国考断面水质数据时,应充分结合河流特性,同步将监测数据向下游地区和周边省市反馈,将两岸支流数据向下游汇水区域所在的地市反馈,便于当地管理部门查找原因,精准施策。
  三、明确水功能区划。黄河在榆林市流经府谷、吴堡两个县城,两县的生产与生活供排水均依托黄河,按规定Ⅱ类水域不得建设污水处理厂,排水口设置严重受限,将很难保障府谷、吴堡两县近33万人的生产与生活。应结合实际,在黄河干流处设置两个县城的排污控制区,并适当放宽黄河干流断面水质目标。通报时扣除外来污染因素,厘清两岸主体责任,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环水体〔2016〕179号),考核水环境质量时可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
  四、恢复联合监测。2015年,各地环保部门同周边地区对跨界河流开展联合监测,对当地水环境质量综合研判起到了积极作用。2017年10月开展地表水国考断面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以来,取消了联合监测工作,不利于分析上游地区对本行政区河流造成的影响。应恢复跨界河流的联合监测工作,并对上收的国考断面监测数据向流域下游地区反馈。
  五、加强业务指导。当前,针对河流水质超标与波动,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但因市级和县级力量相对薄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研较少,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与计划。建议生态环境部加强业务与技术上的指导,保障断面水质稳定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