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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安装纳入新建高层验收内容”
省住建厅表示:结合委员提案建议将监控设备安装纳入相关条款
  □ 记者 唐冰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
  高空抛物行为虽已入刑,但现实中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此,在今年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陈旭阳提交了《关于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安装纳入新建高层建筑安全验收内容的提案》。提案指出,当前,新建住宅小区绝大多数都是高层建筑,由于居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安装合适的监控设备,对高空抛物者的调查取证和后续追责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陈旭阳认为,应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安装纳入新建高层建筑安全验收内容,确保该设备能查找出抛物窗口,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依照法定责权,住建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的规范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相关条款中,还未对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安装作出强制性要求,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办理委员提案时表示,将结合委员提案建议,在我省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时,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安装纳入相关条款,并将按照新的条款规定严格执行,加强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