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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司于2020年11月3日与我方签订《林业碳汇资源项目开发合同》(以下简称为“《开发合同》”),你司在两年申报期内未完成项目立项和林业碳汇资产申报,我方也未收到你司提供的相应工作成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与你司《开发合同》,我方已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司法定地址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你司已签收,我方曾向你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你司应妥善返还或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