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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 (记者 满淑涵)1月1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召开的政策吹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陕西省地名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

《办法》共三十条,构建起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特色鲜明的地名管理制度。《办法》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名副其实、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冯雨介绍,《办法》专门增加了乡村地名管理内容,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深度融合。《办法》还特别规定,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住宅区等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从源头上解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混乱问题。从政府规章层面,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对住宅区、楼宇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前置审核权,建立了地名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的制度,确保了管理的规范统一。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陈浩说,《办法》彰显陕西特色,专章规定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要求开展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要求加强红色地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设立展示空间,传承红色基因;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地名原则上不得更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产品开发、公益宣传等活动,让地名文化活起来。

为推动重点任务落地,陕西将启动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资源的普查工作,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新型智慧地名标志”和地名数字档案的试点与应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地名管理创新带来的便利与文化体验。深化“乡村著名行动”,深入推进乡村地名命名设标、采集上图工作,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和治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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