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沈燕,身份证号码:610624198109202145,于2021年2月27日购买了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25#-1-9-1-1707号房屋,支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元)并取得等额收据,票据编号为:0011912;于2021年2月27日支付房款首期叁万零柒佰零叁元整(¥30703元)并取得等额收据,票据编号:0011912;于2021年5月28日支付房款首期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取得等额收据,票据编号:0014452。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以上收据遗失,特此声明作废,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