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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用路灯既要“重建”更要“重管”
  □ 铜川市政协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公用路灯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改善了村容村貌,解决了群众夜间出行难题,还保障了乡村交通和治安,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攀升。调研了解,相较于城市,农村公用路灯重视前期建设,缺乏严格的管理维护制度和完备的后期管理体系,未设立专项资金,缺乏专业管护,无人管和无续管等问题突出,部分设施甚至已成为摆设,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夜间出行极为不便,亟待关注解决。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规定,建议
  一、将农村公用路灯纳入公共事业范畴,在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出台统一政策并制定相应标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用路灯管理体制。
  二、整合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过节支增收,统筹各级管辖范围内农村照明设施建设情况,列支专项管护资金;对新投资建设项目,在资金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后期专项管护,为农村公用路灯管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建立县乡村三级共同管护机制,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指导,乡镇(街道办)统筹协调,行政村为责任主体,定期对农村公用路灯进行巡视、故障隐患排查和维护,确保农村路灯管护渠道畅通、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