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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本报讯 7月18日,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提到,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