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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界定应据实调整
  □ 渭南市政协
  2020年疫情暴发初期,国家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快速恢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实施了〔2020〕第9号公告。公告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四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但这一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纳税人当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连续四个季度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调研中,许多中小企业主反映,2022年的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远远超过了2020年的疫情暴发初期;再加上国家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曾于2018年、2019年先后出台过“财税〔2018〕33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都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作出过规定。
   为此建议:常态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住更多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