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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法规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
  □ 铜川市政协
  房屋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其中,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尤为突出,需引起重视并加强管理。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只有三层以上住房的建设管理才适用以上法律法规,而现实中农民自建房大多在三层以下,《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房建设无强制性政策措施,未将其纳入规范性管理。由于《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废止,承建农民低层住宅施工的个体工匠并不需要任何施工资质,导致目前农村居民自建房已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是监督管理跟进不力。农房建设点多、面广、量大,而管理机构大多设在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严重缺乏专职管理人员,无法有效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如若发生重大坍塌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只能采取“亡羊补牢”式补救,不能从源头上精准监管农村自建房的工程质量。
  三是大众安全意识缺乏。农村群众普遍缺乏建筑安全质量意识,凭经验自己设计、自行购买材料、聘请当地泥瓦工施工的建房方式依然是主流,自建房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后期随意加建、改建的行为,更是加大了事故发生几率。
  为此建议:
  一、健全完善各级法规制度。国家和省级层面应尽快出台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选址、设计、施工、建材、面积、安全措施等进行明确,对建设标准、质量监理及监管责任等各个环节予以强制约束。以2022年12月住建部等11部门印发的《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关于“省级统筹建立从用地、规划、建设到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加快完善我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可将农村自建房监管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设置机构、充实力量,由乡镇(街道)统筹开展自建房规划选址、建设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服务等工作,并赋予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职权;完善执法监管查处体制机制,明晰农村违规自建房查处主体,对违法占地、违规改(扩)建、破坏房屋结构等行为,从市场监管、消防、住建、自然资源等方面开展多维度强力执法。
  三、强化业务培训。定期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系统讲解自建房相关政策法规、排查技术导则、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房屋管控和整治相关措施等,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答,确保能及时发现自建房安全隐患并整治到位。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做好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普及自建房安全知识,专业人员定期走访,加强警示教育,提供相关知识讲解,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建筑质量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