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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部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出台24项医疗保障具体措施

   本报讯(首席记者 唐冰)11月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雷耀堂围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作了解读。
  雷耀堂介绍,自全省医保部门组建以来,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基本建立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体系。当前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3876.28万人,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比制度建立时分别提高15、20个百分点。
  “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凸显,制度政策碎片化、精准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关系到三秦百姓健康福祉的稳步提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雷耀堂说。
  《若干措施》全面部署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全文8个部分共24项具体措施,提出了“1+4+2”的总体改革框架。“1”是建好一个体系,即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4”是健全四个机制,即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分别在《若干措施》的第二至第五部分予以明确;“2”是完善两个支撑,即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若干措施》提出,到2025年,推动实现陕西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注重体现陕西特色,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明确了突发疫情时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探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清理过度保障政策时限、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等重要内容,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明确了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以及飞行检查、智能监管、社会监督、举报奖励等重要机制的实现路径,织牢织密打击欺诈骗保的制度“防护网”。明确了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构建区域性招标采购联盟、改革药品配送机制等内容,推进供给侧改革向纵深发展。明确了实施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好差评”制度、规范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措施,完善异地就医服务,进一步畅通医保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记者在发布会上还了解到,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目前,我省已启动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工作。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赵峰表示,这有利于将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让受益人群更广泛;有利于提高居民大病保障水平,让群众大病敢治疗;有利于完善居民门诊保障政策,让群众小病有保险;有利于保障重大疫情防控需求,让群众生命安全有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