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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本报讯(记者 赵婧)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进一步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方案》明确此次省级审批委托市级办理事项共三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两项,即“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项,即“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
  《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12月1日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开始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2021年1月1日起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自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行政审批事项,前期已受理事项将继续办理完结。
  为强化委托事项的监督指导,《方案》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情况及批件按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承接事项办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稳妥做好审批事项委托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各市(区)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各地违规审批行为,对超权限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批准的项目,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