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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一流营商环境 共促自贸区高质量发展
——省政协““我省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省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月度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编
  西安仲裁委员会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院长兼国际商事仲裁院副院长刘红
  关于推进陕西自贸区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重视及宣传力度。应加大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商事仲裁的重视及支持力度,推动仲裁机构进行符合国际化要求的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动建立陕西省自贸区联盟,共同服务自贸区建设。
  (二)注重涉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出台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涉外人才服务陕西自贸区。加强对现有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现有人才的涉外理论及实践水平。仲裁机构应积极引进和吸引国际知名仲裁员加入仲裁员队伍,依托自贸区仲裁联盟,加强与国内自贸区仲裁机构及国际机构间的合作交流。
  (三)协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共同研究自贸区仲裁及国际调解服务模式。探索自贸区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意见研究自贸区诉讼机制,积极与仲裁、调解等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快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和落地,积极推动仲裁、诉讼、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加强与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理念与实践接轨。
  (四)加强理论研究及国际交流。建议相关部门协调仲裁机构、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针对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制度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符合自贸区特色的仲裁法律服务体系。鼓励高校开展自贸区法律制度等课题研究,为自贸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同时,依托西安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等机构与国际仲裁机构的现有合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仲裁学习班或研讨团赴国外知名仲裁机构进行考察学习。
  省政协委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西萍
  关于成立陕西自贸区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专业化便利化的建议
  一、成立陕西自贸区人民法院,助力自贸区法律服务建设,打造便利化机制,实现专业化审判。可以采取聘请专家顾问团、设立涉自贸区案件陪审员工作组、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行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式判决书等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科学转变审判执行模式,为进一步发展陕西自贸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有利于发挥司法主导作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方向。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培育和转化,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市场交易安全,从而降低创新者法律风险,激励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企业活力。
  三、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打造适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建设要求的法官队伍。探索法官多岗位、跨部门学习锻炼机制,逐渐形成一支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熟悉国际惯例和贸易规则、擅长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队伍,保证司法效率与裁判尺度的一致性。
  四、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并搭建规范高效的服务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通过司法预警、司法指引、司法咨询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司法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五、设立自贸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自贸区规则引领。统一对自贸区内涉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加强各类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自贸区建设、滥用自贸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刑事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
  省政协常委、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平魁
  推动“陕西自贸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条例》的内容还应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是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应增加自贸试验区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条款;三是根据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的具体特点,应更好凸现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性和法律调整的针对性。
  第二,《条例》颁行以后,省政府可适时制定出执行《条例》的政府规章,出台落实《条例》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
  第三,做好《条例》颁布后的实施工作,形成各方密切配合,各相关机构联动的法律实施工作机制,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明确职责、调整职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机构设置、服务保障、政策支持等工作;司法部门尽快形成专门审批力量,以满足自贸试验区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其他相关服务主体积极主动介入自贸试验区建设,尽快熟悉《条例》内容,开展规范化的服务工作。
  第四,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如遇有在创新试验方式和办法等方面带有共性或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中央立法和国家政策予以明确规定或授权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争取获得中央立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
  第五,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要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条例》的实施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启动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省政协委员、西安财经大学教授陈晓莉
  关于加快构建陕西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是构建符合陕西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挖掘纠纷解决的组织资源、规范资源和体制机制资源,利用好陕西在“一带一路”中的资源优势,构建体系化的调解组织和队伍,服务于自贸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二是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应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包括国内、国际、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做好各类调解的对接与衔接工作,彰显调解解决纠纷的独特作用。
  三是建立引进具有国际化、专业化水平的调解机构和队伍。以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契机,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合作机制以及国际权威民商事调解机构、人才的引入机制;提升国内调解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准;创新国内调解机构的工作机制。
  四是调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纠纷解决。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作用,将大部分纠纷分流化解在诉讼外,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是构建自贸区一站式智能解纷机制。在自贸区法院智审平台的基础上,汇聚公信力较高的国际调解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大型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调解机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国际仲裁纠纷解决中心,实现调解解决纠纷的智能化突破。
  六是完善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自贸区纠纷调解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建立自贸区调解专家智库,着力开展自贸区纠纷调解机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建立由第三方实施的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质效评估反馈机制。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淑莉
  关于大力发展陕西自贸区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一)产业搭建尚不成熟,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吸引力有限。对于地处内陆的陕西来讲,新产业布局和聚集吸引力较小,招商难度较大。加之新产品的研发、新产业布局及培育需要时间。建议:从制度层面创新,聚焦发展,紧按痛点,紧抓难点,走出具有陕西特色的自贸区发展道路;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布局吸引新产业落地,支持传统企业创新发展,加快自贸区经济发展。
  (二)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市场主体匮乏,决定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尚处在供方饥饿状态。建议:加快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引导和培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升法律意识,协助各主体转换风险防范思维方式,培育用法习惯。
  (三)优惠政策缺乏。建议:抓紧研究各地自贸区优惠政策样本,结合陕西自身特点,为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行业,量身定制适合自身的优惠政策,为自贸区律所的设立提供政策支持。
  (四)从制度层面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提供便利。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从政策上明确,鼓励不在同一“区”的当地律所在自贸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自贸区高端、多元、专业的新类型法律服务,提前储备力量,为自贸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国际化的专业法律服务。
  (五)创造有利条件,着力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律所落地陕西自贸区。建议:采取多元化措施、政策,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律所落地自贸区,以快速复制的方式,完成法律服务产业快速升级。或者与发达地区政府与律协建立联系,引进先进地区律所或国际律所,向陕西自贸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援助,加大合作交流。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
  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为打造自贸区法律服务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1.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的政策支持。加大引进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力度,把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仲裁机构引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吸引高端人才落户自贸区。
  2.建立多元化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的多元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依托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国-亚欧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一带一路”律师学院,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大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支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构与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建议我省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库,鼓励涉及涉外法律事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入库人才担任法律顾问,择优选择入库人才到实务部门挂职,为涉外法律事务的解决提供服务。
  3.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研究工作。推动以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为主的高校入驻“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示范区,共建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研究“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传统的涉外法律问题研究模式,未能发挥不同高校间的学科比较优势。自贸区法律服务的研究具有国际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应整合我省国际法的学术研究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高校的学术专长与研究优势,以共建的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为独立实体平台,为我省以及全国其他有需求的单位提供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有关的涉外法律问题研究服务,形成具有我省自贸区特色发展的法律智力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师怡
  关于共建外国法查明中心的建议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应予以查明。专业化的外国法查明中心可以为法院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外国法查明难题提供良好的解决途径。
  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中,一方面需要对外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陕西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陕西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核心区,大量涌现的涉外经济纠纷对外国法查明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
  地方高校与法院共建外国法查明中心,在我国已有成功先例。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外国法查明中心,目前已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签署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合作,成立了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大学共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落户新疆。以上成功经验表明,地方高校和法院共建外国法研究中心切实可行。
  为此,建议成立外国法查明中心,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高校共建,借助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人民法院分别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优势,以及国内外法学法律界的力量,为人民法院、政府机关涉外案件当事人等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确保外国法的准确适用,以提升我国司法尤其是涉外司法的公信力。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院长助理周亚光
  关于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与国际合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设特色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平台
  在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过程中,应在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的法律需求,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制定全新的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与运转机制。出台涉外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与鼓励政策,吸引外国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辅助性服务机构进驻我省自贸区。
  二、强化与外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
  建议: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商会)应与外国工商联合会展开常态化信息交换与沟通机制,就我省涉外贸易、投资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动态跟踪、过程监控、预防研究完整结合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2.应注重争端预防工具的使用,积极通过“敦促履约函”等方式促使外国违约方履行法律义务。3.应有效组织国际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课题的研究团队,就当前我国面临的外国法律制裁等国际法律风险对我省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风险做长周期的研判并形成战略性应对方案。
  三、出台自贸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指导意见
  建议:1.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组建研究团队,结合我省自贸区的产业特色,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与外国法院对类似国际案件的裁判实践,通过出台相关司法指引或者解答的方式表明司法立场,保障我省自贸区的营商环境。2.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与外汇局、海关等涉外经贸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研究机构建立疑难问题联席研讨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展示高水平的司法保障能力。
  本版图片由 记者 杜静波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