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明确将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保护上限由之前“一刀切”的24%,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调整,是否会对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产生影响?笔者结合多年银行及法律工作经历,试对该问题展开探析。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可知,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金融审判工作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保护上限,直接来源和依据是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在“金融审判工作意见”依然有效的情况下,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是否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同步调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文章中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论述,“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也应当是行业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裁判导向。
三、结论
尽管目前仍有较多法院根据“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将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年利率的24%,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资本市场“高风险、高收益”的基本规则,还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导向,金融借款适用或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观点,应当逐渐成为主流。
(作者单位: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