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当前版:03版
本期发布:
生产销售“假酒”案件办理的难点和对策
  □ 范敏
  2022年以来,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假酒”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批捕案件2件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件2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件6人,对2件3人提起公诉,对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呈现的特点
  从办理的涉“假酒”案件来看,作案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变性的特点,给刑事打击带来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在生产储存环节,生产、储存侵权产品往往在农村、城乡接合部等较为偏远的地区租赁民房进行,有些甚至采用真假混淆的方式存放,使执法人员在分辨产品真假时阻力增大。在进货购买环节,不法分子采取网上进购和网下进购相结合的方式,使用虚假身份向不特定的上线人员进购产品,而且采取代收货款的方式,导致即使上线被查获,也可能因为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或难以取证而逃避刑罚。在违法销售环节,大多以现金销售且不做任何账目,以网上销售为渠道时则使用他人手机号码邮寄侵权产品,使侦查机关难以辨明下线人员,给确定实际销售产品数量及金额带来困难。
   二、工作中的困难
  (一)销售行为认定难。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既要有明确的销售行为,也要求销售的是侵权假冒产品。实践中,违法人员往往想方设法规避销售行为,有的采用指定销售的方式,直接让上线人员发货到线下购买者处,其自身并不接触货物,无法证明货物是违法者本人销售出去的,有的采取真假货混淆销售的方法,使销售金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仅能予以行政处罚。
  (二)犯罪数额认定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包括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在办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销售记录,很难查明在一段时间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和价格,而且酒类商品被卖出后可能很快就被使用,难以查找并鉴定真伪,导致销售金额无法确定。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金额和货值金额,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侵权产品有标价或已经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情况下,按照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实践中,鉴定价格往往高于销售价格,可能会导致同一货物、同样数量的案件,已销售比未销售刑期低,出现刑期不均衡的问题。
  (三)共同犯罪认定难。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专业化、链条化,在原料、标识、加工、包装、销售等阶段由不同的人实施,各环节上的嫌疑人知晓整个犯罪链条,其行为也与其他嫌疑人存在衔接关系,在认定共同犯罪时是否可以评价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能否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无统一的司法标准。
  三、对策及建议
  (一)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犯罪法制理论和法律政策调查研究,结合当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特点及打击难点,适时出台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司法解释。同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的协作会商,在案件定性、证据规范、量刑标准等问题上统一司法认识和办案标准,提升类案办理的质效。
  (二)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运用行刑正向衔接制度,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协同办案、行政查处、刑事侦查等行刑衔接机制,及时依法提前介入。
  (三)积极能动履职,促进源头治理。积极参与互联网领域、农村地区、渠道治理等重点领域制售假酒治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寄递企业强化侵权假冒商品辨识培训,严防假冒商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四)强化法律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保护意识。加强检企协作,充分调动相关生产企业的打假积极性,主动发现线索、收集证据,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作者单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