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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为社区矫正对象“松绑” 彰显检察担当
  本报讯(李瑜丹)日前,子洲县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钟某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得以赴外地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今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中了解到,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钟某因从事货物运输服务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但二人向子洲县司法局提出的书面申请未获批准。
  经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主要范围为榆林市辖区,二人与煤炭货运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行驶路线固定,从事货运服务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技能,也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刘某、钟某此前分别因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被宣告缓刑,外出审批严格,家庭生活受到不小的影响。
  为准确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一方面调取查阅了二人的家庭信息、父母病历、贷款信息、消费记录等;另一方面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对刘某、钟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开展详细调查。经查,刘某、钟某在矫正期间能严格按照规定服从管理,积极认罪悔罪,在从事运输业务期间未发现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之后,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子洲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子洲县司法局批准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随后,子洲县司法局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批准了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在刘某、钟某外出期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持续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通过后不脱管,切实提升了社区矫正监督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手续,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与子洲县司法局联合起草了《子洲县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15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外出申请、审批、紧急情形、核销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并采取电话、微信或其他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通过简化申请和审批流程,为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跨市县的运输工作“松绑”。子洲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检察监督,既维护了刑事执行的“刚性”,又体现了社区矫正监督的“柔性”,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