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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本报讯 7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7月13日起,《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根据举报贡献大小,举报人可获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据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
  该《实施细则》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出台实施,对举报奖励的程序、标准、领取等进行了细化,旨在提高奖励标准重奖举报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此外,举报人如果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