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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本报讯(记者 满淑涵)6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用地范围,规范用地供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管照护、康复护理、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镇街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
  《意见》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明确各地对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单独成宗供应。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优先在医疗机构周边以及养老用地需求较大区域预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在推进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意见》还提出,在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要求,对独立占地的,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要明确建设内容、规模等。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改建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互助幸福院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