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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羁押人判实刑后执行难问题如何化解?
  □ 王成华 张雯
  司法实践中,未羁押人判实刑后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该类问题何以产生、如何破解?笔者根据多年司法经验,试作以下解析。
  一、原因分析
  就笔者遇到过的案例来看,出现交付执行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交付执行”前后的划分点及责任主体不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一)项均规定了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但对于“交付执行”的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解释。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就已交付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执行逮捕困难,或看守所拒绝收押时,此时是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即“交付”是文书送达还是将罪犯收押入所?或是“文书+收押入所”同时具备?由于此时启动暂予监外程序牵涉的决定机关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各机关容易相互推诿。
  2.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方式单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启动,包括法院主动启动和当事人申请启动。实践中,法院很少主动启动,导致被执行人处于“空窗期”。另外,由于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也容易导致相应问题产生。
   二、解决建议
  1.明确交付执行的分界点。未羁押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交付执行应同时符合“文书+收押”,即以看守所实际收押为分界点。罪犯被收押至看守所之前应属于“交付执行前”,这期间的责任主体为法院,由法院组织医学鉴定,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2.完善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一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二是依职权启动。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三是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或之后可提出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四是看守所建议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载明不予收押的理由和依据,并报告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在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后,可以书面建议法院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
  3.明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时间。实践中,经过暂予监外执行受理、审查等多环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为避免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空档期,应当先前启动,最迟也应当在判决前启动。
  4.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应当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严重疾病“无缝衔接”。统一标准,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达不到该标准的,看守所就应当收押;达到该标准的,就应当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单位:紫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