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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首席记者 满淑涵 通讯员 田野)记者9月27日从省药监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地方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发布实施,满足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药监局近日制定出台《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药品标准工作相关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陕西省药品标准包括陕西省药材标准、陕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和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
  《管理办法》提出,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的药材品种、中药饮片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我省无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品种,国内新发现的药材及药材新的药用部位,按制剂管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的制剂品种,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等禁止收录到陕西省药品标准。标准起草单位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在完成新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省药检院审核后,由省药检院统一标定规范、统一保存发放。
  《管理办法》还明确,省药监局可根据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发布陕西省药品标准修订版本或增补品种标准。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校等可向省药监局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建议或申请。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个月过渡期,新标准或其修订本正式实施后,同品种原陕西省药品标准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