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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问计 协商为民
——省政协社法委开展立法协商调研小记
   □ 记者 张涵博
  “在前期渭南调研的基础上,这次在榆林开展立法协商调研,主要是听取咱们政协委员、相关单位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6月21日至22日,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在榆林市开展立法协商调研,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丁小军向大家说明来意。
  在两天的实地走访中,调研组了解到,榆林市不断夯实工作责任,聚焦重点任务,2019年以来全市禁毒工作实现三年三大步,由2019年全省第九跃升至2021年全省第四,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由2019年的10227人上升至14612人,吸毒人员由2019年的9229人下降为现在的4874人,降幅达47.2%。
  “今天我们不汇报材料,就结合自身实际,谈谈禁毒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省政协副主席杨冠军在调研座谈会开场时的提示,让座谈会的“节奏感”很强,大家直面禁毒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榆林市政协常委、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平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加上动态管控相关内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录入容易退出难’的问题,且退出的标准不好把握。”
  张延平说,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未复吸、谁来取消动态管控,都需要地方立法进行明确。
  预防教育、防患未然,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之一。榆林市司法局局长刘静妮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章第十七条中明确,将毒品预防工作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学校应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且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以此有力推进毒品预防教育。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重大,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戒毒工作的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结合调研情况,省政协委员、西安财经学院教授陈晓莉认为,目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整体上还比较薄弱。
  “比如说一个从戒毒所到社区的吸毒人员,他在去社区报到的过程中,如果衔接有问题,机制不畅通,那么回到社区以后很可能会放任自流。从《办法(草案)》来看,大量内容都聚焦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上。那么社区工作是否规范、机制是否畅通、人员是否到位,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立法应该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陈晓莉说。
  榆林市禁毒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马锐对此表示赞同。他说,禁毒工作的“打防管控”中最难的就是末端的“最后一公里”,怎么“管”、怎么“控”,就是要党委主导、政府主责、部门主业,形成这种体制。
  马锐向大家介绍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神木经验”。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推进思路,神木市深度整合社区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整体形成党政领导包抓横向到边、公安机关打防纵向到底、镇街属地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吸毒人员动态化、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要做好调研工作,得‘研究’后半篇文章。”在听了大家的介绍后,杨冠军指出,调研组要聚焦中央精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总结我省突出短板和基层经验做法,梳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借鉴外地好经验好做法,提出务实、有效、管用的修改意见,推进本次调研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