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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织密全民禁毒“法治防控网”
— —省政协社法委立法协商调研小记
  □ 记者 张涵博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随着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2011年6月国务院《戒毒条例》的颁布实施,《陕西省禁止贩卖吸毒条例》和《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均已废止。
  该如何制定与上位法不抵触,且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法?6月9日至10日,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渭南市开展立法协商调研。
  渭南地处关中平原东部,是我省的“东大门”。渭南市禁毒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日,全市在册吸毒人员13291人,在册吸毒人数与户籍人口比例为2.46‰,略低于全省平均值。调研组了解到,近年来,渭南禁毒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管控,禁吸戒毒精准、缉毒打击有力、基础工作扎实、创新亮点频出,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显著成效。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与渭南市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一起面对面交流,共商如何完善《办法(草案)》内容。
  渭南市政协常委王静关注到《办法(草案)》中几次提到“公民”一词。她表示,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已经不再用“公民”,而是直接规定为“自然人”,《办法(草案)》应与民法典的表述相统一。
  《办法(草案)》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提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静认为,如果不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可能会造成违法“零成本”。“这已经成为困扰基层的一个难点问题,建议参考外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办法(草案)》中明确针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措施。”
  “‘依法处理’这个概念太笼统,也很难落实,很有可能会让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流于形式。”对于这个问题,渭南市公安局与会同志建议,将这一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预防教育是禁毒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甘肃、贵州、浙江以及武汉、广州、深圳等地先后提出将禁毒知识纳入中考范围。渭南市公安局与会同志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仍然存在参与范围小、氛围不浓厚、知晓率偏低等问题,中小学生识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对“新型毒品”警惕性不高,已经出现因为好奇无知而滥用的苗头和风险,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将禁毒知识纳入全省中考范围,真正实现禁毒从孩子抓起。
  社会力量如何赋能禁毒工作?渭南市政协委员李永刚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四章“戒毒措施”中,进一步明确街道办、社区、社会团体的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打通基层管控防的“最后一公里”。
  作为市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滥用的监测控制。结合以往工作经验,他们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中加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措施、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的规定。此外,他们提出,在《办法(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在网络上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大家的意见建议切合实际,我很受启发。”听了大家的意见建议,作为本次立法协商专业专家组成员,同时也参与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的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王珩说,虽然《办法(草案)》已经通过了人大一审,但自己会把大家的真知灼见带回去,继续斟酌《办法(草案)》的具体内容。
  调研组表示,将认真分析整理此次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针对《办法(草案)》立法提出有价值的具体修改意见报送省委,促进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