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当前版:01版
本期发布:
我省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长效机制
培训补贴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本报讯(记者 满淑涵)记者10月28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长效机制,养老护理员培训课时和补贴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由人社部门及时核报培训补贴资金。
  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我省将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评价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加强监管服务。
  《通知》明确,要规范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对承担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机构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民政厅授牌的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报省人社厅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机构备案和等级认定范围,《通知》提出,养老护理企业(养老机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对象)可申请备案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为自主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范围为本企业(养老机构)职工;备案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劳动者。
  《通知》明确,备案对象所申请的职业等级评价项目仅为养老护理员一项工种的,向驻地民政部门提出评价机构备案申请,民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等,组织人员审核材料、现场考察、进行评估,确认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备案意见,由其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对象所申请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种包括养老护理员,但工种总数不少于两项的,向人社部门提出评价机构备案申请,人社部门在审核其中养老护理员职业(工种)备案申请时,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评价机构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经备案的评价机构,在省人社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养老护理员等级认定机构在1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取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