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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施行
  本报讯(实习记者 白瑶)9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一百一十七条,分别从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物业服务管理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在物业服务收费上,《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要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条例》还设专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由基层政府牵头组织业主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小区物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此外,《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同时,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