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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何新变化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针对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新开办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要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等内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