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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3部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荣 实习记者 刘凡銆)8月2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的《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从总则、水环境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水环境保护、治理、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共六章七十四条,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内容。
  在强化监督管理上,《条例》规定,西安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针对城区建设改造现状,《条例》特别要求,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老旧城区以及城乡接合部等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禁止利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载客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从立法目的、使用范围、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处理程序等方面,对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根据非法载客行为的违法程序和危害后果不同,《规定》区分了处罚的一般情形和加重情形,并设置了不同的罚款额度。一般情况下,利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扣押程序、规范后续处置上,《规定》要求,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对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81条内容助力西安垃圾分类工作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规划建设、减量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了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区域都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在生活垃圾全流程体系建设上,《条例》明确,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闭环管理,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此外,《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用,并设置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
  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上,《条例》指出,政府部门要实行绿色办公,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要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监督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